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部署,进一步推进我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6〕53号)等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范围重点 (一)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界定。 本实施意见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 省本级重大建设项目是指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依法不予公开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对外援助项目外,纳入四川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省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本地区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二)重点公开内容。 聚焦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1.批准服务信息:事项名称、权力类型、设定依据、权力来源、实施主体、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事项、办理时间、办理地点、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 2.批准结果信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备案)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 3.招标投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 4.征收土地信息: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 5.重大设计变更信息: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 6.施工有关信息: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7.质量安全监督信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 8.竣工有关信息: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社会审计单位及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 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守住。主动公开的信息应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并适时动态调整,不断加大公开力度。 二、明确责任主体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制作、谁主管、谁公开”的原则,负责公开其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同时,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一)批准服务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级政府以及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草、文化和旅游(文物)、卫生健康、应急、人防、地震、气象等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二)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1.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信息,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2.节能审查意见、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信息,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4.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备案)结果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信息,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公开。 6.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信息,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公开。 7.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审批结果信息,由水利部门负责公开。 8.进入林草系统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结果、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结果,由林草部门负责公开。进入生态环境系统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修筑设施和建设工程的审查结果,由生态环境、林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9.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结果、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结果、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含地铁项目)兼顾人防需要审批结果信息,由人防部门负责公开。 10.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