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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28号)

2018-07-04 15:14:34   打印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四川省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28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两会”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中共四川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度改革落实台账》(川改组发〔2018〕3号)等要求,进一步巩固取消药品加成成果,结合《四川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我省今年内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经研究,现将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实施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改革,实行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同步建立补偿新机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确保公立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补偿机制
按照“控总量、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基本要求,以2017年度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总额为基数,固化测算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同步建立补偿新机制,原则上按照“9∶1”的比例进行补偿。
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收入的90%,通过调整现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补偿。重点提高受取消耗材加成影响大的、价格偏低的诊疗、病理、手术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总体上保持公立医疗机构人均费用水平相对稳定。
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收入的10%,通过医疗机构加强管理降低成本自行消化。各级医疗机构要“抓管理、降成本、深挖潜”,不断提高运行效能,消化取消耗材加成后的部分减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协同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期望值和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切实增强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坚持上下、区域“双联动”,统筹协调,形成政策合力,确保今年年底前完成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改革工作。
(二)控制费用,落实报销。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确保价格调整补偿与医保支付政策的相互衔接、配套联动。调增的医疗服务项目中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充分发挥医保控费作用,促进医疗机构主动降低采购价格,促进合理治疗、合理使用医用耗材,不因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影响医保基金良性运转。
(三)强化监管,规范行为。实行医用耗材零加成改革后,各地发改、卫计、人社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医用耗材零加成执行前后的价格变化情况、价格政策执行、价格公示等情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利用12358四级联网价格监管平台,严肃查处医疗价格举报投诉,确保各项政策执行到位。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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